即日起,深圳、珠海的港澳投资企业协议可选择适用港澳法律
2月14日,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深圳适用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珠海资企j9批复》(下称《批复》),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澳投
《批复》内容显示,业协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市、选择珠海市登记设立的港澳香港、澳门投资企业,法律协议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即日起j9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为合同适用的深圳适用法律,并在诉讼中主张适用该法律,珠海资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澳投,应当予以支持。业协议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司法部同日联合印发的港澳《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
《批复》补充解释,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约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将争议按照约定提交仲裁,在相关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仲裁协议无效,主张不应认可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批复》所称“香港投资企业”“澳门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依法在内地登记设立的企业。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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